1.项目背景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2021年12月,《“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发布,进一步明确要求“十四五期间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至少完成一轮监测”。
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启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并于2022年完成试点项目,打通监测工作技术全流程,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随即组织各市将此项工作全面铺开,并要求2025年前完成一轮监测工作。
******服务中心根据国家及辽宁省相关要求,首先对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清单进行了更新,最终厘定14家企业纳入本轮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目的是强化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能力和管理水平,掌握不同排放类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经营活动对周边土壤生态环境的影响。
14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1 | ******有限公司 |
2 | ******有限公司(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冷家油田开发公司) |
3 | ******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 |
4 |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曙光采油厂 |
5 | 大洼区光明化工厂 |
6 | ******有限公司 |
7 | ******有限公司 |
8 | ******有限公司 |
9 | ******有限公司 |
10 | ******有限公司 |
11 | ******有限公司 |
12 |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金海采油厂 |
13 |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兴隆台采油厂 |
14 |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高升采油厂 |
2.总体服务要求
******服务中心签订保密协议。项目任务实施中涉及到的保密数据、资料、文档等按照保密规定执行。中标方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该资料或者开发和生产其他产品,不得将资料和成果对外发布和提供。
(2)本次工作各环节,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指南(试行)》(总站土字[2022] 226 号)、《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68-2020)、《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85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土壤质量 土壤样品长期和短期保存指南》(GB/T32722-2016)等相关文件中推荐的分析方法或其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区域标准、行业标准及国际标准方法,确保采样、检测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规范性、代表性、完整性。
(3)项目须组建技术团队,配置项目负责、技术负责及技术人员,团队规模不少于20人。团队成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丰富的现场调查和数据分析经验,确保项目高效、精准实施。具备跨学科协作能力,确保项目实施过程科学严谨。
(4)须配备先进的土壤和地下水采样设备、高精度分析仪器等,其中包括非灌浆钻机设备(30钻或GPEP类直推式钻机)、手持元素分析仪(XRF)、VOC气体检测仪(PID)、管网探测仪、探地雷达、便携式多参数分析仪、便携式浊度计、手持终端、大地测量仪器、无人机、地下水洗井采样系统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以及样品采集和测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所有设备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校准维护,保障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团队成员熟练操作各类设备,确保高效完成监测任务。
(5)为确保项目安全进行,中标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防护用品、落实安全施工措施。若发现中标人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采购人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中标人在进行工作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服务中心一份纸质版、一份PDF版。按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和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实际工作情况需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工作进度、工作总结、后期归档等相关材料。
(7)中标人编制的工作文件须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质控实验室)及采购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中标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落实,并按审查意见修改项目文件,其中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8)设施维护:中标人在进行工作作业时,如造成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纠纷等,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9)中标人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中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10)对于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它一切损害和损失,由中标方承担责任。合同中需签订安全协议。
(11)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依据国内、行业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必要的专家评审,评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要求对成果进行完善,直至达到评审要求。采购项目的验收标准须满足国家、省市的质量控制要求。
(12)采购项目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需满足国家、省市的要求。
3.项目内容
(1)监测对象核实
对筛选的14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核查,进一步核实拟调查企业的生产原辅料及生产全环节是否产生重金属(农用地标准GB 15618中的8种重金属)(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或者地下水易迁移污染物(六价铬、卤代烃和苯系物等),并存在污染物随大气、地下水或地表水等途径,进入周边土壤或地下水的风险;周边1km范围内农用地已有调查监测是否发现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风险筛选值。
(2)基础信息调查
采取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充分利用国家级环境监测工作中已有的企业调查信息或符合同等级别质控要求的调查信息。资料收集包括自然环境信息、企业及周边基本信息、污染管理信息、迁移途径信息、历史调查监测信息。结合企业基础资料、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情况,分析确认企业特征污染物及污染物特性、判定土壤污染特征因子的迁移途径、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等受体的影响范围等,明确不同地块所属污染影响类型(大气沉降影响型、水迁移影响型、运输途径影响型),为确定监测指标、监测范围、监测点位等提供依据。
(3)监测方案编制
根据地块所属污染影响类型,依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指南(试行)》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分别编制监测方案,包括:点位布设、监测项目、样品采集、流转、制备、保存、测试分析、质量控制、成果集成等内容。
(4)开展监测调查
依据监测技术方案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和调查工作,包括点位核实、样品采集、流转、制备、保存、测试分析、质量控制、成果集成等工作。
(5)成果报告编写
开展监测数据和质量控制数据的统计分析,评价土壤环境质量。
4.项目成果
本项目预计产出以下成果:
(1)14家企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方案》;
(2)14家企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评估报告》;
(3)《盘锦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成果集成报告》(含质控报告)。
1 | ★履约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 |
2 |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付款方式及条件:签订合同后,按要求编制监测方案,方案需通过专家评审。之后按照监测方案开展工作,项目成果通过专家评审和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
4 | ★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验收程序:采购人组织 验收报告: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